各乡镇: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加快优化资源配置,推进资源整合和协调发展,根据《阜南县农村产权交易规范化试点实施方案》要求,阜南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委员会研究制定了《阜南县农村产权交易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产权交易行为,维护农村产权交易秩序,促进农村产权交易公平公开进行,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一、规范交易信息发布
凡需要进行农村产权交易的(包括转让、租赁、入股、流转等),必需先进入阜南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信息登记,发布产权交易信息。交易内容如下:1.农村土地经营权。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经营权;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
3.农村房屋使用权、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农业生产性设施使用权;其他使用权交易项目。
4.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农机服务、农管服务、农资服务、植保服务、农业托管等交易项目。
5.各类大宗产品竞价交易
6.农业类知识产权。
7.60万以下小微工程项目等
二、严格交易范围的界定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单宗流转土地500亩以上,必须到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单宗流转土地100亩-500亩之间,必须到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进行交易;单宗流转士地100亩以下,在村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点进行交易。村集体机动地的流转,无论亩数的大小,流转期限的长短,都必须到乡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荒地、荒沟、荒坡、荒滩使用权的交易,单宗流转土地和亩数在50亩以上的,必须到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50亩以下的必须到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进行交易。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交易,合同标的在30万元以上的,必须到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合同标的在30万元以下必须到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进行交易。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单宗面积在300亩以上的,必须进入到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300亩以下的必须到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进行交易。
(五)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单宗面积在50亩以上的,必须到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单宗面积在50亩以下的:必须到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进行交易。
(六)农村集体农业生产性设施使用权。农村集体农业生产性设施使用权转让,合同标的在30万元以上的,必须到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合同标的在30万元以下的,必须到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进行交易。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转计的,必须到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八)农村集体房屋所有权、闲置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房屋使用权、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必须到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进行交易。
(九)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等小微工程项目。合同标的在60万元以下的,必须到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进行竞价交易
(十)其它。各类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农机服务、农技服务农管服务、农资服务、植保服务、农业托管、知识产权及各类大宗产品竞价交易采取自由、公开、公平的方式在县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线上进行市场化交易。
三、严格交易方式和程序
1.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县、乡、村三级行政服务中心要设有办事窗口,实现线上线下同步开展农村产权交易。需要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发布交易信息,由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汇总后,及时把需要交易的资料报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根据各乡镇上报情况,统一安排交易。
2.各级农村产权交易要根据相关交易制度,严格规范交易方式及流程。
3.农村产权交易原则采取竞价、拍卖等交易方式,并按照规定权限,必须在县农村产权交易线上系统或乡镇农村产权交易线上系统上进行,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4.申请县级或乡镇产权交易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转让方的有效证明;
(2)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
(3)准予产权转让的有关证明;
(4)转让标的的情况介绍;
(5)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6)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5.县直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审查通过的,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统一对外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征集受让方。
6.受让方申请上传受让信息,或者转让方申请上传转让信息,要接受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审核。
7.县、乡、村三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站、点)依据征集到的受让方和转让方的情况以线上公平公开交易方式组织交易。
8.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产权转让意向后,应当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合同经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店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并出具《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
9.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凭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10.凡涉及集体产权交易的变更,有关部门应当要求转让方受让方提交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
四、实施责任追究
1.乡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产权交易等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根据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应该进入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交易的产权,规定应进场交易而未进场交易或规避进场交易的:
(2)违反规定将必须进场交易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竞标的;
(3)不按规定履行事前核准、备案、告知手续的;
(4)交易公告中有关获取交易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提供虚假的公告、证明材料,或者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5)在交易活动中索取、收受贿赂的;
(6)对发现的违规交易行为不及时报告或放任纵容的;
(7)在交易过程中借工作之便参与违规交易、不当干预正常评标活动、收受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8)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与交易有关的情况或者资料的;
2.对违反本规则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时依法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和分管领导责任。
3.对决定机关提出建议。
4.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员干部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予以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附则
1.本规则(试行)由阜南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本规则(试行)自发布之日起实施。